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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人节 | 恋爱需理智 送礼要理性

时间:2023-02-15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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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人节是一个关于爱、浪漫以及鲜花、礼物的节日,男女双方在这一天互送礼物用以表达爱意。生活中,为表达爱意向另一方赠与钱物,对于情侣来说是常见的方式,但涉及到金钱、贵重物品等,感情破裂后也可能会产生纠纷。

情侣间财产纠纷主要有以下情形:

一、恋人间的正常消费、琐碎的转账,在感情结束后,其中一方向另一方要求返还。

恋爱期间,一方基于恋爱关系、促进亲密关系等目的给付对方财物的行为,具有赠与性质,而不认定为借贷行为。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赠与已实际履行的原则上不允许撤销。除非在转账留言、红包描述或款项支付前后的聊天记录中,表明该款项是借款,那么可以认定为借款。实践中,如果发红包一方能清晰地提供证据且逻辑清晰,就能以借贷关系主张。

二、一方以结婚为目的为另一方购买车辆、房产等大额财物并登记于对方名下的,属于附条件的赠与,如后续分手,未能结婚的,赠与人一般有权要求返还。 

  实践中对恋爱期间男女双方基于结婚目的发生的远超个人收入水平和消费水平的大额财物赠与,通常结合案件实际情况,会考虑双方的家庭收入情况、相处时间的长短、双方的经济往来情况等因素,综合判断赠与是否应予返还。

三、一方以谈恋爱为借口骗取钱财,涉嫌构成刑事犯罪,属于刑事案件,受害人有权依法要求返还。

四、分手后索要分手费、“青春损失费”,该诉求没有法律依据。

因为分手费既不是侵权责任,又不产生合同责任,更不是不当得利。如果不是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合法的赠与关系、债权债务关系等,在分手后索要分手费,一般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百六十一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律师提醒:

感情破裂后,对于恋爱期间给付财物反悔要求返还的,很可能得不到支持,故“恋爱需理智,送礼要理性”,避免承担超出自己经济能力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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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是恰好遇到,便是生命中最美的缘分。愿大家都能遇到爱,相信爱,与爱的人白头偕老,共度此生。


作者:尹家璇(实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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